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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行药品价格 “三控”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自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行药品价格 “三控”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粤价函〔2010〕817号
省医药采购中心:
《关于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医采〔2010〕18号)和《关于对实际采购(购进)价超过500元的品种零售作价问题的咨询函》(粤医采函〔2010〕11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三控”管理的实施范围
(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及部分销售量大、临床常用、替代性强的常见病处方药品,即我局粤价〔2010〕63号、粤价〔2006〕94号、粤价〔2009〕177号所列的药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制定及尚未制定价格的药品。
对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二类疫苗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不执行粤价〔2010〕187号文的规定。
(二)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执行粤价〔2010〕187号文的规定,医疗机构销售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仍按照粤价〔2007〕234号文的作价办法计算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二、关于零售包装的界定问题
粤价〔2010〕187号文中的各个价格区间的计算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作价,医疗机构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最小零售包装的最高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瓶、袋)最高零售价格。药品最小零售包装是指药品出厂的最小包装,以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包装规格为准。
三、关于价格调整问题
对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入围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如未超出粤价〔2010〕187号文规定的最高零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在本采购期内暂不调整最高临时零售价;如超出粤价〔2010〕187号文规定的最高零售环节差价率(额)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环节差价率(额)作价销售。
四、关于对实际采购(购进)价超过500元的品种最高零售作价问题
根据粤价〔2010〕187号文的规定,所有医疗机构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其最高零售价格必须按照该文件规定的差别差价率(额)作价,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粤价〔2010〕187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