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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粤价〔2011〕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粤价〔2009〕186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及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第三批差别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附件)为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同通用名称同剂型未列的规格,标注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附件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改办,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公司,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转载自广东省物价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