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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做好2012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范围
全省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
我省基本药物采购周期为1年,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从2012年7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系统”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在“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网上采购系统”基本药物目录中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凡原在药品阳光采购系统中标注为“国基”、“省基”而这次没有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得再行采购。
对于6月30日前采购已到货的原基本药物品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原则上为20天内。
三、遴选品种
各医疗机构请按有关规定遴选本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具体中标品种目录可在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网站下载(网址:www.gdmpc.cn )。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遴选本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时,应优先选择《2012年广东省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品种目录,临床确有需要的可从《2012年广东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品种目录中选择。
四、药款结算工作
请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的规定,督促辖区内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结算工作,保证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转载自广东省卫生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