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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对《广东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粤卫函〔2016〕974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要求和我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部署,我委组织拟定了《广东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征求你们意见(各地市卫生计生局(委)须征求并汇总辖区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请于2016年8月10日下午5:00时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按附件2格式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87300315,传真:020-87300267,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23号华泰宾馆13号楼,邮编:510060。
附件:1.广东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2.征求意见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1日
——转自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
附件1
广东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满足群众疫苗接种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5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实行省级集中挂网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三、交易方式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广东省第二类疫苗品种及使用建议》组织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价格谈判,每年一次,拟定《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含成交价,下同,以下简称《目录》)。
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中山、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我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疫苗采购单位”),根据《目录》及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原则上按每月发起一次采购订单要求,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供应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
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但未纳入《目录》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可按照有关备案采购要求进行应急备案采购。
四、交易流程
(一)发布报名通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省药品交易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广东省第二类疫苗品种及使用建议》,通过省交易平台发布企业报名通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报名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药品GMP(或GS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纸质及电子材料。
所有报名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翻译),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报名材料应真实、有效、齐全。纸质与电子报名材料信息不一致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企业或产品交易资格。
(三)报名材料审核。省药品交易中心负责报名材料审核。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省药品交易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报名企业补充完善。报名企业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前补齐材料。材料审核未通过的,省药品交易中心应书面通知报名企业,报名企业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诉材料。
(四)公示及公布相关信息。省交易平台公示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通过审核的企业、产品以及其最近三年度我省县级的采购价格;对最近三年度未被我省县级采购的产品,公示由报名企业提供的产品在东部(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周边省份(广西、江西、海南、湖南)的最近三年度县级销售价格。以上价格信息作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价格谈判时参考信息。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报名企业可提出申诉。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药品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六)公布成交品种及成交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成交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成交企业、成交价格及配送企业等内容,编制《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含成交价,下同,以下简称《目录》),送省医药采购中心审核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由省医药采购中心送由省药品交易中心在省交易平台予以公布。
(七)成交产品采购。预防接种单位根据省交易平台公布的《目录》遴选采购品种,每月下旬向属地疫苗采购单位报送次月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疫苗采购单位收集汇总辖区内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后,于次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通过省交易平台,按照成交价与成交企业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明确采购疫苗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并向成交企业发起订单采购。
(八)疫苗配送。疫苗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直接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向各疫苗采购单位配送疫苗。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另行委托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和被委托的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并向省交易平台上传配送企业信息、授权委托书、配送承诺书等材料备案。疫苗采购单位、预防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疫苗储运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九)货款结算。疫苗采购单位要根据疫苗电子购销合同,从确认收货60天内与疫苗生产企业结算货款。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疫苗采购单位,由财政部门或疫苗采购单位财务结算中心负责通过省交易平台结算交易款。鼓励疫苗采购单位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要求将结算发票上传省交易平台,确保疫苗采购款项结算公开透明。
五、监督管理
(一)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监管,省医药采购中心负责指导;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采购单位采购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和疫苗生产企业参与采购、配送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疫苗交易情况作为疫苗采购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对网下采购、采购《目录》外的产品、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拖延支付货款等违规采购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完善第二类疫苗价格谈判工作程序及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预防腐败事件发生。
(四)省药品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交易信息。疫苗采购单位、预防接种单位要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对疫苗采购价格、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等采购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确保疫苗交易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五)实行非诚信交易名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交易各方违规交易行为的各种情形及相关处理办法,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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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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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不够填写,可自行附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