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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国办2号文)、国家药品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及《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首年协议采购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胰岛素专项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胰岛素专项接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pub.smpaa.cn/ydsblxt)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采购文件要求由医疗机构确定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2)。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本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各相关采购平台要督促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及价格在采购平台及时挂网,并按要求提前公开各地市采购主体的协议采购量,组织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系统确定配送关系。各地医保部门和相关采购平台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价格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各采购平台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责任自负。
(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
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一致。
(三)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协议采购量足量供货。各相关采购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通过接口按照T+1要求及时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品种数据,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强化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的协调联动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
四、其他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号文以及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提前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系统调整等工作,开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培训,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确保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转自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